2021年安徽男子给孩子买巧克力,结账时
生活中其实到处都是套路,有时候即便去商店买点东西,也要被商店的某些“小心机”搞坏一天好心情,当然很多商店会为自己的“小心机”暗爽,但这些行为很有可能已经涉嫌违法。
千年前印第安人的发现了可可豆,西班牙人将其磨成粉做成了巧克力饮料,荷兰人把它做成了硬块的巧克力,就是当下受到世界美食家喜爱的巧克力了。
所以大家会发现国内的巧克力都很贵,因为原材料都是国外的,成品卖进来又增加了很多成本,当然这里说贵的是不考虑那些巧克力成分比较低,参杂了很多其他材料的代可可脂类巧克力。
纯巧克力品牌如瑞士莲、费列罗、德芙等随便一买也要上百元,耗时耗力的手工巧克力品牌价格则更为高昂,然而有时候会不小心买到比这些“还天价”的巧克力,为什么?
这里就有商店的“套路”在搞鬼了。
家住安徽亳州的一位父亲带着自己儿子出门,路过一家品牌巧克力店在搞活动,这位父亲带着儿子进去一看,确实标价都在接受范围以内,平常都是更贵的,看孩子馋得不行,他就让孩子选了一些。
孩子也是个乖巧的,就选了几块,结果结账的时候这位父亲傻眼了,竟然要.72元,就这么点巧克力就半个月伙食费了?但是他又不好这时候不付钱,碍于面子,他把账结了。
不过真是越想越不明白为何这么贵,后来他再仔细比对了一下才发现,原来巧克力店柜台上的标价都是每50克的价格,但是小票上标的都是每克的价格!
所以事实上,散称巧克力是元每克,手工巧克力是元每克,该店是利用了大家都习惯性以为标价是按斤来的心理,造成了一定误解,导致很多消费者吃了“暗亏”。
有人就会说,这是自己没看清标价,怪谁?只能怪自己!但事实上,必须要说巧克力店这样的行为不能算明码标价,这是典型的“价格欺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指出“价格欺诈”一般表现为:
1.虚假标价,即柜台商品标价跟结账时显示的商品标价不一致,比如本来柜台显示的饮料是3块,结账时却是3.5元一瓶。
2.双重标价,即商品薄上的价格标准和最终结账时的标准不一致,比如餐厅点单时给的菜单是另一套价格,结账时按另一套价格计算。
3.模糊标价,即商品价格不明不白,利用文字游戏和心理因素的漏洞钻空子,比如西瓜标价“西瓜2元”,实际上卖的是“西瓜2元一块”。
以上巧克力店的行为就是第3种价格欺诈行为,使用欺骗性的计量单位将标价模糊一番,以此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而大部分消费者虽然顿悟,但是为了面子也会购买,他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欺诈方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限额五百元。
假如该巧克力店行为确为模糊标价行为,那么该店必须承受退一赔三的赔偿机制,不仅同意退回,还要对该父亲进行三倍赔偿,最后是道歉,并且更正巧克力柜台上的标签。
如果还有其他出格行为,或者不能及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补救,还可能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罚款、警告;情节严重会被责令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商品进行营销,进行促销,商家想要吸引顾客,想要多卖些东西,这些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以这种方式进行,这可是自损八千的办法。
不难想到,这位父亲这辈子肯定都不会再进这家巧克力店了,巧克力店自然也就流失了一位顾客,偏偏这位作为父亲的顾客还很不一般,他把自己的遭遇拍下来告诉了大家,并且在网上达到了一定的浏览量,号召大家注意价格,这家巧克力店流失的是成千上万的顾客。
“人之所助者,信也”,无论是做人还是经营,最不能忘的就是“诚信”二字,一个诚实的人大家都爱和他交往,一家诚信的店铺必然客似云来,这是无数前人总结下来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法律对于诚信的认可,对人之于诚信一事上的约束,理应被铭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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