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对当事方之间仲裁费用的分摊拥有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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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

年1月6日,瑞士联邦法院就4A_/号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仲裁员对当事方之间的仲裁费用和开支的分摊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第条下穷尽式列举的上诉情形之一。仲裁费用的分摊涉及的是程序法问题,只有在与程序性公共秩序不一致时,联邦法院才会对其进行审查。

案件背景

年6月26日,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B公司(下称“申请人”)提起针对A公司(下称“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请求在被申请人承担代价及风险的前提下由第三方进行必要的工作以消除影响工程的所有缺陷,该工程的执行之前已委托给被申请人。申请人还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损害赔偿金2,,瑞士法郎,外加利息。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请求应予驳回,申请人应支付与其所进行的工作相对应的价款余额,瑞士法郎,外加利息。

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地在日内瓦,并根据年瑞士工程师与建筑师协会(SIA)规范进行裁决。仲裁程序根据SIA规范的条款和瑞士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则进行。年9月20日,独任仲裁员作出裁决,仅部分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瑞士法郎。仲裁费用共计,法郎,由双方平均分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后者提前支付的相关仲裁费用。

年10月21日,A公司(下称“上诉人”)提起上诉,主张撤销仲裁员有关仲裁费用分担部分的裁决,并请求将案件退回给仲裁员以便重新分配当事方之间的仲裁费用和开支。B公司(下称“被上诉人”)则主张该上诉不具有可受理性,请求驳回上诉。

法院认定

本案仲裁员作出的最终裁决为国内裁决,因为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仲裁地均在瑞士。对国内仲裁裁决提起民事问题上诉的条件则由瑞士民事诉讼法典第条至条进行规定,因为本案中当事人并未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条第2款排除前述条款的适用。双方当事人没有规定任何仲裁法的补救办法,也没有在主管的州法院提出任何上诉。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和联邦法院法,联邦法院对本案上诉具有管辖权。

对仲裁裁决的上诉要比法院判决的上诉更为严格,对于国内仲裁,可以提起上诉的请求由民事诉讼法典第条进行了穷尽式的列举。联邦法院应当根据有争议的裁决中确定的事实作出裁决,其不得自行纠正或补充仲裁员的调查结果,即使事实是显然不准确或不违法的。但如果民事诉讼法典第条下的情形之一是根据该事实提出,或者新的证据事实在民事上诉程序中被例外地考虑在内,法院将保留对裁决下的事实进行审查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条,如果国内仲裁作出的裁决由于所依据的调查结果明显与案件产生的事实相悖,或因为其构成明显违反法律或衡平法,其结果具有任意性(arbitraire),则可对其提出质疑。具体而言,只有当仲裁庭由于疏忽而与仲裁中的文件相矛盾,或者忽视了某一文件的某些段落,或者将它们实际拥有的内容以外的内容归于它们,或者错误地认为某一事实是由一份文件确定的而该文件实际上并没有对该事实作出任何说明,这时才构成民事诉讼法第条下的对事实认定的任意性。有关事实认定的任意性的申诉是严格的,不能对仲裁庭基于其自由裁量权而作出的事实认定提出上诉。此外,民事诉讼法典第条下的事实认定的任意性还可能是基于仲裁裁决对法律的明显违背,该法律仅包含实体法而不包括程序法。

法院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条,上诉人有权质疑仲裁庭规定的仲裁员费用明显过高,但该申诉只允许对仲裁庭的费用数额提出异议,不包括当事各方之间对这些费用的分摊。根据联邦法院的判例,仲裁庭在当事各方之间分配费用并决定是否判给当事方费用在很大程度上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实际上,费用和开支的分摊并不是民事诉讼法典第条穷尽式清单下的一个上诉理由,该条款仅涉及对实体法律的违反。有关费用和开支分摊的规则涉及的是程序法,因此上诉人不能主张其违反第条。只有在费用和开支的分摊与程序性公共秩序(ordrepublicprocédural)不一致时,联邦法院才会对其进行审查。

上诉人认为,仲裁费用应当根据SIA规范,按照当事方之间的责任进行划分,因为双方的主张均未完全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上诉人指出,被上诉人在仲裁中主张的金额仅有7%获得了仲裁员的支持,而仲裁员却裁定费用在当事方之间平均分担。该裁决构成了对SIA规范第38条第2款的任意性违反。仲裁员得出的结论是令人震惊的,这与法治国家公认的价值不相符,并且违反了公正程序的权利(droitàunprocèséquitable)。此外,上诉人还主张裁决违反程序性公共秩序,即其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瑞士宪法第29条第1款。

法院认为,上诉人有关SIA下费用和支付分担的上诉不具有可受理性,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法院仅审查实体法的适用。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裁决违反程序性公共秩序,法院认为,上诉人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违反瑞士条约或宪法本身并不必然违反公共秩序,上诉人应证明其所指控的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如何构成对程序性公共秩序的违反,而其尚未在法律上证明这一点。法院认为仲裁员得出的结论并未显示出违反程序性公共秩序。

法院还指出,仲裁员已说明其无权作出衡平法裁决,虽然鉴于当事各方分担的责任,其结果可能看起来并不完全令人满意或公平,但仲裁员强调最终解决方案符合法律规则。法院认为,上诉人援引的是纯粹的算术计算来反对仲裁员所依据的裁决理由,但仲裁员在该领域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这不足以表明仲裁员达成的解决方案违反程序性公共秩序,上诉人的上诉不具有可受理性。

总结与评析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瑞士国内仲裁裁决的上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条下的穷尽式列举的情形之一。仲裁员对当事方之间的仲裁费用和开支的分摊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本案未显示裁决的结果因违背案件事实而具有任意性,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第条下的上诉情形之一。有关仲裁费用和开支的分摊涉及的是程序法,只有在其与程序性公共秩序不一致时,联邦法院才会对其进行审查,而本案中仲裁员得出的结论并未显示出其违反程序性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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